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符合“法人与法人之间可以行使代理权”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3、《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 (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