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关爱,市总工会决定对本市去世劳动模范的家属开展慰问。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慰问对象及标准
(一)对去世全国劳动模范及享受待遇者的家属给予一次性慰问金3000元;
(二)对去世市级劳动模范及享受待遇者的家属给予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
凡已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取消劳动模范待遇的,移居国(境)外劳动模范等情形人员的家属不列入慰问范围。
二、慰问安排
(一)各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在劳动模范去世后按照慰问标准先行垫付慰问资金,组织工会干部入户走访慰问,并于劳动模范去世5个工作日内向市总工会申报劳动模范变动信息及慰问情况。
(二)市总工会每年11月底前将劳动模范去世慰问资金据实划拨至相关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账户。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任务。各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职责任务,对所管理服务劳动模范的生存状况做到动态管理。
(二)严格标准,及时慰问,确保不漏一人。各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要按照慰问标准要求,组织工会干部第一时间入户走访,慰问安抚去世劳动模范家属,确保不漏一人。对遗漏的单位的工会领导要追责问责。
(三)及时申报,严把时间节点。各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务必于劳动模范去世5个工作日内向市总工会申报劳动模范变动信息及慰问情况,逾期未申报的,由相关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自行承担慰问资金。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