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总工会,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0〕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总工会积极落实《办法》的要求,严格对标有关规定,指导各办理窗口要在2021年1月1日起进行相关要件调整,并提前做好宣传工作。
请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做好《办法》的转发和政策宣传,确保我市各级工会组织及时掌握相关办理信息,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天津市总工会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