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整改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街镇、系统工会以及直属单位工会:
现将《滨海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整改督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参照执行。
滨海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
滨海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审计整改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制度,促进审计发现问题和意见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监督实效,根据《天津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整改督查办法(试行)》制定《滨海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整改督查办法(试行)》。
第二条 审计整改督查是指滨海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的检查和回访。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会在滨海新区总工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整改督查范围为本年度滨海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完成的审计项目,重点督查存在问题较多和问题较严重的被审计单位。对于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被审计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
第四条 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委出具审计报告后,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审计整改督查重点,报经审会主任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及审计整改反馈表。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30 日内按整改通知要求,向区总工会经审委上报审计整改报告及审计整改反馈表。不能按时进行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并明确整改时限。
第六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主体,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九条 经审会发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不当或整改不充分的应予以指导,提出二次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未按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经审会应当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仍拒不整改的,以区总工会的名义通报批评,建议同级党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