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滨海新区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模范典型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加快美丽滨海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励滨海新区广大职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在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中建功立业。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模范集体、建设模范和建设标兵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滨海新区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深入挖掘选树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加快美丽滨海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大力表彰宣传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引导职工在参与、服务、奉献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中发挥好主力军的作用。
二、评选条件
评选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模范集体、建设模范和建设标兵,主要考核2013年的业绩。
(一)模范集体的条件是:
在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努力实现国家功能定位,加快美丽滨海建设中,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开拓创新,无私奉献,职工团结协作,具有一流素质;坚持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注重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成效突出;坚持服务创新,提升服务技能,服务诚信度和社会满意度高;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关心职工生活,提高职工收入,构建和谐团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各项工作中业绩突出,贡献较大。
(二)建设模范的条件是: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解放思想、干事创业、争创一流,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加快美丽滨海建设,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三)建设标兵的条件是:
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加快美丽滨海建设中,立足本职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具有争创一流水平的突出事迹,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具有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创新实干、争创一流的时代精神,廉洁自律,在所属区域和单位有一定影响。
三、评选范围
2013年以来,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及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者、机关工作人员、个体和私营企业劳动者、外来务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正式建制的班组、科室。
(一)以下人员和集体不能列入推荐评选范围:
1、参加工作不满一年;
2、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3、没有加入工会组织的人员。
(二)2013年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能参加模范集体的评选,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建设模范和建设标兵的评选: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
3、企业不符合A级(含A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条件的,事业单位未召开职代会和不能履行《工会法》赋予的法律义务的;
4、企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
5、出现经营性亏损的;
6、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评选名额
这次全区评选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模范集体40个,建设模范120名,建设标兵 30名。
五、评选程序
(一)推荐初审(
(二)审核确定(
(三)表彰奖励(时间另行通知)。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将在4月底召开滨海新区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开发建设模范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对荣获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模范集体、建设模范和建设标兵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评选表彰的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模范集体、建设模范和建设标兵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作出周密部署,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各单位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肃纪律,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公示程序,使评选对象得到基层群众认可,真正把奋斗在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一线,奋斗在美丽滨海建设前沿的先进人物和集体评选出来。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大张旗鼓地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的模范事迹,激励和鼓舞全区广大职工群众为新区开发开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请点击本页左下角链接下载)
1、2013年度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模范集体、建设模范和建设标兵审批表
2、2013年度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模范集体、建设模范和建设标兵登记表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