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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政策法规

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管理员 时间:2019-04-16 点击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部署要求,把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一线、面向困难职工的要求落到实处,有效缓解我市职工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市总工会决定出资1亿元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职工的心坎上,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救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会员,可以申请救助:

1.在职工会会员;

2.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且自2018年起,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全年医药费(含自费)经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后,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超过6万元。

二、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根据一年内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分梯度给予1-5万元救助。救助标准详见下表:

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万元)救助金额(万元)

6(含)-7(不含)     1

7(含)-8(不含)     2

8(含)-9(不含)     3

9(含)-10(不含)     4

10(含)及以上         5

三、办理程序

(一)会员个人申请。

会员个人提出申请,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供身份证、医药费单据等材料。

(二)基层工会初审。

会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职工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见附件1),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盖章,申报表和会员医药费单据、会员身份证明(附件2)等材料复印件一并报上级工会,并留档备查。

(三)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审核把关。

1.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对基层上报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对照大病救助对象、大病救助标准等内容严格审核把关。

2.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须经区局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办公会审定。

3.及时按标准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工会会员卡等银行卡中;救助金由相关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先行垫付。

会员因死亡等特殊原因无法拨到银行卡的,可划拨至会员直系亲属银行卡,并附相关说明留档备查。

(四)市总工会拨款。

1.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汇总填写《职工会员大病救助汇总申请表》(见附件3),于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报至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2.由权益保障部及时汇总,形成工作报告,按资金审批相关程序由市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向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拨付救助金。

3.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牵头,会同财务资产部、经审办等部门负责抽查、督查、审计。

4.对不按照标准救助,弄虚作假等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单位严肃问责。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广大职工会员的关怀,对大病会员实施追溯性救助;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额考核起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二)各级工会可以依据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尽力而行、量力而为地制定本单位的大病救助具体办法,特别加强与市总工会的政策衔接,对大病会员开展救助。

(三)各级工会要广泛宣传大病救助政策,确保广大会员职工人人皆知、家喻户晓,使大病会员得到及时救助。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进行解释。

市总工会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解读请点击左下角链接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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