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会)集体领导,更好地履行审查监督职责,根据《天津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第一条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条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会在天津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滨海新区总工会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履行审查监督职能。
第三条根据天津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滨海新区总工会代表大会、滨海新区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及滨海新区总工会党组确定的工会工作任务,审议滨海新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议。
第四条听取和审议滨海新区总工会本级工会经费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和滨海新区总工会本级工会经费预算(草案)、决算的预审报告,作出审查决议。
第五条审查并通过指导下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讨论审定向滨海新区工会代表大会和滨海新区总工会全委会提交的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会工作报告。
第七条选举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会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审议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会认为有必要讨论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九条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会全体会议,由经审会主任主持。会议的议题、开会日期以及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经审会主任审定后,提前通知经审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经审委员如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问题。
第十条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经审委员出席视为有效,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委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提前向经审会主任请假,对于会议议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一条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经审委员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会议举行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提交会议审查的滨海新区总工会本级经费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进行审查、审计,并出具预审报告。
(三)将会议召开的时间、拟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各位经审委员。
(四)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三条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邀请滨海新区总工会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解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
第三章 经审会议事原则
第十四条经审委员应遵照“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的精神履行职责,使经审会成为一个高效、务实、廉洁的集体组织。经审会审议的议题,除决定公开发表的以外,经审委员须遵守保密原则。
第十五条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应在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会议表决议案,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民主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经会议集体讨论后,由经审会主任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章 经审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会议结束后,会议纪要由经审会主任审定后,报送滨海新区总工会领导、有关部门及各经审委员。
第十八条会议决定事项由经审会通知滨海新区总工会相关部门,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经滨海新区总工会经审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