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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服务-政策法规

天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现场救助办法

编辑:徐欣 来源:权益保障部 时间:2021-01-20 点击量: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以职工为中心的理念,坚持“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一线、面向困难职工”的要求,对因自负医药费用支出较多的职工家庭,依据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及家庭成员年度内自负医药费用额度两大因素,开展即时帮扶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帮扶原则

  1.坚持职工优先享受政府救助帮扶,工会帮扶救助拾遗补缺、雪中送炭的原则;以精神安慰为主,适当给予少量资金帮扶,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对符合帮扶救助对象和标准的职工家庭,每年度帮扶救助一次。

  3.每次按标准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帮扶救助资金。

  二、帮扶救助对象

  在职(下岗)职工及企业正式退休人员。

  三、帮扶救助标准

  根据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家庭年度内自负医药费用合计,依照《帮扶标准测算表》(每年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颁布,进行调整)开展资金帮扶。

  四、自负医药费的考核

考核申请帮扶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职工家庭的自负医药费用。已故人员,其家属应在其去世之日起12个月内为其办理帮扶,超过12个月的不再进行帮扶救助。

  五、家庭收入的界定

  职工凭本人领取工资的银行存折等收入证明材料;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凭本人所在托管中心出具的收入证明;对家庭适龄(男60岁以内,女50岁以内)成员无固定工作的,视其有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收入。

  六、办理流程

  (一)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

  2.在岗(在学、下岗)职工出具的在岗(在学、下岗)证明,失业人员持《就失业证》;

  3.退休人员持《退休证》及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存折(卡)并显示当月工资,在职人员打印当月工资流水;

  4.享受低保的持《低保证》;

  5.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一个年内的正式医药费用票据(所有住院、门诊单据,药店购药发票及药店还要有天津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费用清单,如果是癌症患者可认定自费)。

  6.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授权书;

  7.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天津银行卡。

  (二)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人员对求助职工相关证件进行初审,填写《困难职工帮扶登记表》,并提出帮扶额度建议。

  (三)救助结算

  救助结算人员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审批,签订帮扶意见,对符合帮扶标准的职工给予500-1000元资金帮扶。

  七、本办法自2020年4月1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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