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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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帮扶-政策法规

滨海新区工会困难职工脱困退出办法(试行)

编辑:徐欣 时间:2023-06-0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深度、相对、意外以及其他困难职工脱困退出标准,规范退出程序,实现精准退出,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档各类困难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职工家庭)退出工作。

第三条 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工作由基层工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坚持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标准,切实做到应建则建、应帮则帮、应退则退,确保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符合客观实际。

第五条 坚持各负其责。新区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研究审批工作;基层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核实确认及上报工作。

第六条 坚持规范操作。严格规范退出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严谨、资料真实、客观公正。


第三章 退出标准

第七条 在档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主要致困因素消除,渐退期满后,连续6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办理脱困注销;对患病、残疾等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工会常态化和政府救助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虽达到低保标准的职工,仍应按标准纳入相对困难、意外致困或其他困难职工帮扶范围,继续常态化精准帮扶。

第八条 在档相对、意外以及其他困难职工家庭主要因素消除,[(家庭总收入-家庭刚性支出)/6个月/家庭人口数]超过低保标准2.5倍,办理脱困注销;对患病、残疾等致困素难以消除,通过工会常态化帮扶和政府救助,家庭生活水平虽超过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标准,应按标准纳入到其他困难职工帮扶范围,继续常态化精准帮扶。


第四章 退出程序

第九条 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确认或入户调查。困难职工家庭达到脱困退出标准,职工家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基层工会现场确认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签署脱困情况表。职工家庭未主动提供脱困退出佐证资料,经基层工会入户调查各项指标确认已达到退出标准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签署脱困情况表;拒绝签字的,基层工会出具入户调查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脱困情况说明。

(二)退出公示。在困难职工建档的基层工会进行公示,公示中包括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原因及退出各类困难建档范围等主要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基层工会复核。

(三)研究审批。符合脱困退出标准的,经新区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方可退出,基层工会及时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脱困职工档案。

第十条 困难职工对脱困退出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可向新区总工会申请复核,相关基层工会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退出标准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标准的不予退出,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一条 困难职工退休、死亡、失踪、迁出、解除劳动关系、四类排除情况(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有私家车、投资经营、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由基层工会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公章的注销情况说明,报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及时注销。

因从原单位迁出或解除劳动关系注销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可向新任职的工作单位工会申请建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标准、退出程序,层层审核把关,防止出现漏退、错退。

第十三条 新区总工会采取抽样调查、重点抽查和第三方核查等方式,适时检查困难职工脱困退出情况,对不符合退出条件或未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新区各级工会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追责问责,对退出过程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滨海新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天津市滨海新区总工会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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