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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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创建滨海新区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实施意见

编辑:吕永健 时间:2013-08-19 点击量:
各城区、功能区及直属单位工会:
为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按照市总关于深化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总工会将在全区开展“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为规范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时代意义
    (一) 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是在新时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模作用,保持和发展劳模先进性的现实需要。“一次当劳模、一生做表率”,“一个劳模就是一面旗帜”是党对劳模的要求。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对促进劳模在技术进步、劳动者素质提升、管理创新中切实发挥重要的先进引领作用;进一步放大劳模品牌效应,发扬光大劳模精神,在实践中保持和发展劳模先进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是新时期充分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通过劳模领军,带动身边职工形成创新团队,为广大职工开展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技术协作、技术发明等创新活动搭建平台,对于推进职工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在进一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是建设一支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职工队伍,培养创新型人才和锻造劳模先进的有效途径。通过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进一步倡导“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营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显其才的浓厚氛围和环境支持,有利于职工在创新中增长才干、展现才华、体现作为、成长成才,有利于发现、培养、选树更多的创新人才和劳模、先进典型。
   二、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特点和基本条件
  (一)劳模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作为负责人,并以劳模名字命名,同时有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二)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基本条件是:
  1、有劳模领衔:至少有一名市级以上劳模为领军人物;
  2、有创新团队: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3、有攻关项目:每年至少有1个企业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
4、有创新成果:每两年至少有1-2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场地经费:有相对固定、满足工作需要的活动场所,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三、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内容、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新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单位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带动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模“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四、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
建立管理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劳模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台帐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创建活动台帐、创新成果台帐和成员发展台帐。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台帐,加强日常管理。
  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并保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建立考核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各城区、功能区和有关直属单位工会,要加强对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区总工会备案。
  五、区级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申报和管理
   (一)建立申报制度。各城区、功能区和直属单位工会要结合本区域、本单位劳模工作的实际,广泛开展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活动,并根据区级劳模创新工作室设立的基本条件,向区总工会提出设立区级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申请,区总工会将采取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考核认定,对具备条件且通过审核的劳模创新工作室由区总工会统一制作牌匾,并以领军劳模的名字命名挂牌。对每个被命名的区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区总工会将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
(二)建立直接联系制度。加强对区级“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同时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劳模创新工作室”相互学习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三)实行动态管理。区级“劳模创新工作室”每五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区总工会将在周期末对已命名的“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者,将不再保留其区级“劳模创新工作室”称号。
   六、创建要求
(一)各城区、功能区及有关直属单位工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本单位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和管理办法,明确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发展要求和有关制度。
  (二)各级工会要为劳模创新工作室做好服务。大力宣传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深入调研并协助解决劳模工作室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为劳模创新工作室提供所需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协调各方面的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劳模创新工作室创新成果。
   (三)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要注重实效。创建工作要与倡导正确的劳动观相结合,与群众性的技术创新相结合,与创建“工人先锋号”集体相结合,与深化职工素质工程相结合,与创建和谐企业相结合。要注重于传承劳模精神,破解技术难题、培养技能人才等方面的实际效果。
附件:滨海新区“劳模创新工作室”申报表(请点击本页左下角链接下载)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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