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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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须知

编辑:管理员 时间:2016-03-03 点击量:

  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后,发生变更事项,应根据《天津市总工会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申请变更登记
  1、填报《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⑴“基层工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收入情况”、“资金情况”、“场所情况”和“隶属工会名称”七个项目中,哪项发生变更,填写该项相应的“原确认登记事项”和“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没有发生变更的项目不填;
  ⑵“申请变更文号”填写基层工会就变更事项向上级工会打请示报告的文号(如没有文号可以不填写),“上级工会批准文号”填写就该变更事项上级工会批复的文号。如办公地址变更,“申请变更文号”和“上级工会批准文号”可以不填写,出具相应证明即可;
  ⑶在“申请变更原因”一栏中如实填写原因;
  ⑷“基层工会签章”一栏填写“我会因×××原因,原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特此申请变更登记”。现任主席签字并加盖工会公章;
  ⑸如果基层工会与审查登记机关之间还存在一级工会组织,则该级工会组织应在“上级工会审查意见”填写“经审查,该会变更事项属实,且符合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条件,请予变更登记。”并加盖本级工会组织公章。
  2、报送如下材料 
  ⑴《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⑵ 变更事项的相应证明(一式三份);
  ⑶ 交回旧证书(三个缺一不可)。旧证书如有遗失须登报声明。
  ⑷《工会法定代表人信息登记单》(一份)
  二、审查换证
  审查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准予变更登记。“审查登记机关意见”中填写“经审查,该会变更事项属实,且符合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条件,准予变更登记”,并加盖工会公章。
  2、换发证书。审查登记机关重新发放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并返回基层工会保存一套变更登记材料。

  注:换证后,如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请咨询质监部门:65305449  6530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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