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咨询活动举行
5月10日下午,由天津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计生委联合主办,滨海新区总工会协办,保税区工会承办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月大型咨询暨滨海新区总工会宣传日活动在空港青年公寓举行,千余名职工参加了咨询活动。
此次咨询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参与咨询的单位对现场职工提出的有关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利益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新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4名委员参加了宣传咨询活动。这次活动也是新区总工会为广大职工进行“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4月18日经国务院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定》以女职工为本,对女职工应禁忌的劳动范围等实质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分体现了我国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与时俱进,对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及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将起到重要作用。
《规定》正文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与刚刚废止的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规定》具有四大突出特点,并对五项内容进行了调整。四大突出特点:一是在保持了原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了保护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连续性;二是秉持“女职工劳动保护与促进妇女就业相平衡”的原则,《规定》既加强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考虑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女职工的就业保护,体现了适时性;三是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为附录列示,避免了因调整范围而频繁修订的状况,具有可发展性;四是明确人社部门、安监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责任和处罚标准,以及工会和妇女组织监督权利,加大可操作性。五项调整:一是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二是对施行20余年的禁忌劳动范围进行了调整,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三是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明确待遇和支付方式;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职责和执法主体;五是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明确了处罚标准。此外,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