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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要闻

滨海新区出台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

编辑:吕永健 时间:2011-08-01 点击量:

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意见》对新区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范围、协商主体、协商重点、协商程序及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如何调处争议等事项首次做出明确规定

  《意见》首次将职工的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奖励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福利待遇等纳入重点协商内容

  《意见》对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有详细的指导:在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日内,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8小时;每月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超过标准工时都视为加班工作

  7月28日,滨海新区再推新举措,由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新区总工会两部门共同制定的《滨海新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即日起正式下发实施。这是新区就区内企业如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首次提出的正规统一的指导意见。

  《意见》对新区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范围、协商主体、协商重点、协商程序及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如何调处争议等事项首次做出明确规定。在协商内容方面,《意见》首次将职工的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奖励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福利待遇;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等纳入重点协商内容。

  据介绍,该《意见》更为详细、具体、明确,且便于操作执行。例如,《意见》特别对已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新区企业规定: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同时,要依法建立劳动报酬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一线职工工资正常增长。

  为切实取得实效,《意见》还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政策指导。

  关于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意见》中有详细的指导: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协商双方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在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日内,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8小时;每月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员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的,都视为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按以上标准进行换算。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工资支付规定不详尽的,由双方协议确定。

  针对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情况,《意见》也明确规定:经多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企业所在地管委会的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当事人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记者 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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