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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新的指导信息公布

编辑:吕永健 时间:2012-03-01 点击量:

  时报讯(记者  尹娜  通讯员  冯兆君)为帮助企业更好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2011年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群众收入及职工工资等若干数据汇总,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为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本次发布的指导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职工收入数据等综合信息。
  此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审查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并从3月1日起实施。

  今后,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将作为企业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依据,本市所有企业的工资协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企业座落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协商。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工资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企业提出,要求双方再行协商。协商双方应于7日内将已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签订的工资协议中规定的职工工资水平达到相应标准,并符合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其他标准的企业,可以申报天津市相应等级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该《办法》使本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地方法规中相关审查备案工作更具操作性,能更好地服务企业、促进协商协议质量提高,将进一步加强本市工资协议审查管理,增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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