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职(含本年度退休)职工每年首次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进行慰问。其中,因发生工伤、职业病而住院或因治疗38种重大疾病而住院的给予慰问金2000元(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因其他疾病住院治疗的给予慰问金5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具体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逐级申报至新区职工服务中心。
1.《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2份
2.《工会会员在职证明》1份
3.《公示材料》1份
4.《病案首页》(如无法根据职工《病案首页》判定职工的慰问金额,还需提供以下辅助材料,例如手术记录、住院记录等)1份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若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住院治疗,还需提交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认定书复印件1份

1.申请表上的慰问金领取人应由职工本人或家属手写签字。
2.职工经过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后,应留存住院病案首页及病案相关材料,并主动交给所在基层工会。
3.职工因患一种或多种疾病,一个自然年度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的,均只对首次住院予以慰问,即一年只慰问一次。但如果按500元标准给予的慰问发生在先,则应按照就高原则,对同一年度内发生在后的工伤(职业病)或重大疾病再次进行慰问,慰问金额为1500元,即两种标准间的差额。反之,若已按2000元标准给予慰问,则同一年度内不再对职工住院给予慰问。
4.不能享受住院慰问的情况:
(1)对于不以进一步治疗为目的而单纯实施身体检查等非治疗手段的住院,不予慰问。
(2)住院分娩或人工终止妊娠(因难产或意外流产等原因必须住院治疗的除外);
(3)住院进行美容整形手术;
(4)自杀、自伤等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而引发的住院;
(5)其他经市总工会认定的不属于正常因病住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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